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181民初708号

孙翔与买旭涛、杨文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翔,买旭涛,杨文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民初708号原告孙翔,男,汉族,1990年5月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委托代理人孙文忠,男,汉族,1966年11月7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原告孙翔父亲。被告买旭涛,男,回族,1987年4月2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杨文强,男,回族,1986年5月1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法定代表人郭玉峰,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翔与被告买旭涛、杨文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8元,减半收取489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3009元,由原告孙翔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哈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