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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707号

王显臣与宋凤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显臣;宋凤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707号

原告:王显臣,男,199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宋凤莲,女,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显臣诉被告宋凤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显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显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王显臣负担。

审判员  张士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勇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