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707号
原告:王显臣,男,199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宋凤莲,女,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显臣诉被告宋凤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显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显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王显臣负担。
审判员 张士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勇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