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340号原告孙建明,又名孙建,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李国亮,男,成年人,汉族,无业。
原告孙建明诉被告李国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因原告孙建明与被告李国亮准备私下解决纠纷,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明撤回对被告李国亮的起诉。
审判员 郭 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德格吉日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