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4民初16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净月潭支行,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大街5678号。
法定代表人:秦鹏,行长。
被告:王冕,住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净月潭支行诉被告王冕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郑洪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