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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执恢20号

王东胜与周陶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东胜,周陶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恢20号

申请执行人:王东胜,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周陶明,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东胜与被执行人周陶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周陶明已领回王东胜给付的执行款98700元,同意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4)枞民一初字第0072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朴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