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3财保28号申请人张海,男,1955年4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永兴县。被申请人李生,男,194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永兴县。
申请人张海因与被申请人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或者查封其他价值相等的财产。但申请人张海不愿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海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张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熊 赟
审 判 员 刘西辉
审 判 员 曹细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谢玉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