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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3财保28号

张海申请李生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8-07-26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海,李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3财保28号申请人张海,男,1955年4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永兴县。被申请人李生,男,194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永兴县。

申请人张海因与被申请人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或者查封其他价值相等的财产。但申请人张海不愿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海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张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熊 赟

审 判 员  刘西辉

审 判 员  曹细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谢玉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