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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3执10号

王文申请张仲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文,张仲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崇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3执10号申请执行人王文,男,1959年1月17日出生,住所地崇礼县西湾子镇西村***号,证件号码132533195901170030。被执行人张仲宽,地址崇礼县西湾子镇裕兴路裕兴花园*号楼*单元底商。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执行王文申请张仲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张仲宽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应支付申请人王文租赁房屋以及各项案款25300元,王文已承担执行费50元。现因被执行人张仲宽与申请人王文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冀0733执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树兵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振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