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3执10号申请执行人王文,男,1959年1月17日出生,住所地崇礼县西湾子镇西村***号,证件号码132533195901170030。被执行人张仲宽,地址崇礼县西湾子镇裕兴路裕兴花园*号楼*单元底商。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执行王文申请张仲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张仲宽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应支付申请人王文租赁房屋以及各项案款25300元,王文已承担执行费50元。现因被执行人张仲宽与申请人王文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冀0733执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树兵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振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