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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1民初09号

陈鑫慧与陈文孝、申玉花、陈新忠、祝金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鑫慧,陈文孝,申玉花,陈新忠,祝金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1民初09号原告陈鑫慧,女,汉族,1976年11月生,。委托代理人陈莲忠(系原告之妹),女,汉族,1978年5月生。被告陈文孝,男,汉族,1952年4月生。被告申玉花,女,汉族,1954年8月生。被告陈新忠,男,汉族,1975年6月生。被告祝金兰,女,汉族,1974年10月生。委托代理人鲍呈江、任问存,青海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鑫慧诉被告陈文孝、申玉花、陈新忠、祝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鑫慧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鑫慧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鑫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陈鑫慧负担。

审判员  高素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晓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