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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82号

方虹、黄碧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8-01-05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虹,黄碧兰,东山金殿海景大酒店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方虹,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黄碧兰,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东山金殿海景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康美镇马銮湾。组织机构代码:76407690-2。代表人洪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虹、黄碧兰与被执行人东山金殿海景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执行标的大,案情复杂,执行难度大,执行期间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7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明东

审判员  林景川

审判员  陈诺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秀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