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5民初1002号

姜世斌与青岛莱西市花园头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王炜志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世斌,青岛莱西市花园头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王炜志,翟寿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1002号原告姜世斌。被告青岛莱西市花园头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地址:莱西市院上镇花园头村。被告王炜志。被告翟寿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世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元,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发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小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