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1002号原告姜世斌。被告青岛莱西市花园头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地址:莱西市院上镇花园头村。被告王炜志。被告翟寿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世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元,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发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小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