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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执字第01153号

刘体发、兰银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9-06-12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刘体发;兰银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1153号申请执行人刘体发,男,1958年6月3日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农民,住隆阳区。被执行人兰银国(又名兰金武),男,1968年11月13日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农民,住隆阳区。关于刘体发与兰银国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隆民初字第03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体发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兰银国支付给申请人刘体发劳动报酬734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兰银国自动履行执行款734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隆民初字第03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孟黎

审判员  连 波

审判员  李 孝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