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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仲执字第00445号

李世伟与重庆市昊展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国内仲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世伟,重庆市昊展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綦法仲执字第00445号申请执行人李世伟,男,汉族,1992年3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重庆市昊展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石桥路28号。注册号500222003471133。法定代表人余程龙,总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伟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昊展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国内仲裁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渝綦劳人仲案字[2015]第970号国内仲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昊展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伟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重庆市昊展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是在綦江区古南街道石桥路28号租厂房进行生产,现该公司不知搬到何处,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是否有财产线索,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綦法仲执字第004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仲裁裁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成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