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粤01执648号广州市粤化美橡鞋材有限公司:根据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你公司应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88元。因你公司未及时履行该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执行。现查明,你公司已主动将所欠二审案件受理费1088元交至本院。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诉讼费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附:联系人:执行三庭冯赛霞、陈淑宽联系电话:020-83210842、8321****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25楼邮政编码:510030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