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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8民初147号

郭某与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双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8民初147号原告郭某。被告双某。

原告郭某诉被告双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郭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双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冯延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