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8民初147号原告郭某。被告双某。
原告郭某诉被告双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郭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双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冯延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莉莉 搜索“”
郭某与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8民初147号原告郭某。被告双某。
原告郭某诉被告双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郭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双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冯延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