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4059号原告何某。被告贾某。
原告何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被告贾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对被告贾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卫红
人民陪审员 王艳霞
人民陪审员 倪清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修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