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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4059号

何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4059号原告何某。被告贾某。

原告何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被告贾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对被告贾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卫红

人民陪审员  王艳霞

人民陪审员  倪清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修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