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71行初14号原告苏三八,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国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世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书院门街41号。法定代表人刘三民,该区区长。被告西安市临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火车站邮政局二楼。法定代表人马小魁,该局局长。被告西安市临潼区财政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东大街60号。法定代表人邢平,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三八诉被告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西安市临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西安市临潼区财政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三八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三八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三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刘 爽
审 判 员 屈艳红
代理
审判员 柴 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一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