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财保19号申请人沈国伟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申请人史国英女,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申请人王海涛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家住河南省项城市。被申请人上海豫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山区蕴川路5503号4670室,机构代码:59476534-1。法定代表人郭东风。2016年1月29日,申请人史国英驾驶浙E×××××建设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新市驶往新市梅林村,行经德清县新市镇桐德公路处,与被申请人王海涛驾驶的沪D×××××(沪G×××××)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相撞,造成申请人史国英受伤、摩托车乘客沈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利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潘戴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