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219号
原告:杨明艳。
被告:姜孝中。
原告杨明艳诉被告姜孝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明艳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孝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明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明艳负担。
审判员 黄林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