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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219号

杨明艳与姜孝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明艳,姜孝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219号

原告:杨明艳。

被告:姜孝中。

原告杨明艳诉被告姜孝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明艳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孝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明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明艳负担。

审判员  黄林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