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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2民初197号

刘显著、湖北励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励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阳市玉阳华胜欧式构件经营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显著,湖北励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阳市玉阳华胜欧式构件经营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2民初197号原告刘显著,农民。委托代理人许刚耀(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旎(特别授权代理),当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湖北励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锦屏大道中段39号,营业执照注册号420582000010781。法定代表人张真桥,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当阳市玉阳华胜欧式构件经营部,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长坂路枣树林巷49号,营业执照注册号420582600441273(1-1)。经营者林华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显著诉被告湖北励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阳市玉阳华胜欧式构件经营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显著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励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阳市玉阳华胜欧式构件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显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显著撤回对被告湖北励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阳市玉阳华胜欧式构件经营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刘显著已预交),由原告刘显著负担。

审判员  雍少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时青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