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三初字第29号原告李友林,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诉讼代理人马俊,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千益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白云路**白金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庆坤。被告李庆坤,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住云南省嵩明县iv>被告司天兴,男,1970年3月7日出生,住云南,住云南省嵩明县iv>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慧琴,云南伟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侯天琼,女,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住云南省嵩明县iv>被告严彭,女,1982年3月1日出生,住重庆,住重庆市九龙坡区iv>诉讼代理人周乐,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诉讼代理人陈晴,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安宁彤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安宁市保利宁湖商业街A-A1法定代表人赵翠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友林诉被告昆明千益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李庆坤、严彭、司天兴、侯天琼、安宁彤洲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友林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侯天琼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友林自愿撤回对被告侯天琼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友林撤回对被告侯天琼的起诉。
审 判 长 孙 建
审 判 员 奚 琳
代理
审判员 王玉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潘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