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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三初字第29号

李友林与昆明千益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李庆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友林;昆明千益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李庆坤;司天兴;侯天琼;严彭;安宁彤洲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三初字第29号原告李友林,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诉讼代理人马俊,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千益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白云路**白金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庆坤。被告李庆坤,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住云南省嵩明县iv>被告司天兴,男,1970年3月7日出生,住云南,住云南省嵩明县iv>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慧琴,云南伟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侯天琼,女,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住云南省嵩明县iv>被告严彭,女,1982年3月1日出生,住重庆,住重庆市九龙坡区iv>诉讼代理人周乐,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诉讼代理人陈晴,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安宁彤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安宁市保利宁湖商业街A-A1法定代表人赵翠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友林诉被告昆明千益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李庆坤、严彭、司天兴、侯天琼、安宁彤洲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友林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侯天琼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友林自愿撤回对被告侯天琼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友林撤回对被告侯天琼的起诉。

审 判 长  孙 建

审 判 员  奚 琳

代理

审判员  王玉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潘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