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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1民初232号

刘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232号原告刘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亲友劝说已经和好。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艾 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关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