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232号原告刘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亲友劝说已经和好。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艾 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关亚男
刘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232号原告刘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亲友劝说已经和好。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艾 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关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