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1792号原告张瑞业,农村居民。法定代理人张兴林,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马明瑞。被告逄明堂,农村居民。
原告张瑞业诉被告逄明堂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受理。该案立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逄明堂地址,本院送达不能。本院经调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逄明堂的确切送达地址,原告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逄明堂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不能依法公告送达,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瑞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17元,退还原告张瑞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耿学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宝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