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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71行初13号

董魁诉被告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西安市临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西安市临潼区财政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71行初13号原告董魁,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国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世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书院门街41号。法定代表人刘三民,该区区长。被告西安市临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火车站邮政局二楼。法定代表人马小魁,该局局长。被告西安市临潼区财政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东大街60号。法定代表人邢平,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魁诉被告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西安市临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西安市临潼区财政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中,原告董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魁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刘 爽

审 判 员  屈艳红

代理

审判员  柴 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一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