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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280号

张挺达与詹国林、詹文宇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挺达,詹国林,詹文宇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280号申请执行人张挺达,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詹国林,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詹文宇,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挺达与被执行人詹国林、詹文宇债权纠纷的(2013)安民初字第365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詹国林、詹文宇连带清偿借款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我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具有执行价值的财产线索,且我院已将被执行人詹国林、詹文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张挺达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3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文农

审判员  庄志强

审判员  王晓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