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6执185-1号申���执行人杨卫宾。被执行人邵静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邵静静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邵静静在银行的存款7835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虎敬执行员 刘扩建执行员 司贤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段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