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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执185-1号

杨卫宾与邵静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卫宾,邵静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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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6执185-1号申���执行人杨卫宾。被执行人邵静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邵静静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邵静静在银行的存款7835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虎敬执行员  刘扩建执行员  司贤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段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