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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2行审1号

包头市东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包头市神龙交通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包头市东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神龙交通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内0202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东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杨锐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磊系该局干部。 被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神龙交通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毅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东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其发生效力的社监理字【2015】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包头市神龙交通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拖欠张宝清等人的社会保险费,共计柒佰伍拾万柒仟柒佰玖拾元肆角壹分(人民币7557790.41元)一案。经审查,申请人认定被申请人拖欠张宝清等人的社会保险费7557790.41元,是申请人根据投诉人的投诉所计算,没有经相关部门的核实及确认,故申请人确定该数额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不准许执行包头市东河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包东人社监理字【2015】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嘉军

审判员  高文军

审判员  曹天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