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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386号

原告魏家安、林凤宣、周井春、张培民、张炳然与被告朱明安、中牟县姚家乡闫家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魏家安,林凤宣,周井春,张培民,张炳然,朱明安,中牟县姚家乡闫家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386号原告魏家安,男,1955年7月10日,汉族,农民工。原告林凤宣,男,1952年6月28日,汉族,农民工。原告周井春,男,1957年9月14日,汉族,农民工。原告张培民,男,1955年6月21日,汉族,农民工。原告张炳然,男,1958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工。被告朱明安,男,成年,汉族。被告中牟县姚家乡闫家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家安、林凤宣、周井春、张培民、张炳然与被告朱明安、中牟县姚家乡闫家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家安、林凤宣、周井春、张培民、张炳然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家安、张培民、周井春、林凤宣、张炳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魏家安、张培民、周井春、林凤宣、张炳然负担。

审判员  付晓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