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823执2号

罗某某诉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某某,依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23执2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1967年12月24日生,白族,住景洪市勐养路。被执行人依某,女,1965年7月4日生,傣族,住勐腊县勐腊镇环城路。关于罗某某与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腊民二初字第109号判决,判决:”一、被告依某应当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罗某某偿还借款8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二、案件受理费118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依某负担。”该判决书于2015年8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某某有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事项为:1、申请执行标的款1432161元,2、执行费16721.61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依某履行完毕以下和解义务,申请人罗某某同意抵偿所有债务:

一、被执行人依某、陈某某以腊房管第XXXX号房产计价120万元过户给申请执行人。

二、债权转让,勐腊县勐满镇曼赛村岩光家欠被执行人依某、陈某某(系依某丈夫)建房款70万元,被执行人将该债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

三、被执行人依某、陈某某用位于老挝国橡胶地一处计价60万元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6)云2823执字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和解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荣

代理

审判员  刀有刚

代理

审判员  钱晨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永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