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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行初14号

谢迎迎与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303行初14号

原告:谢迎迎,女,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代理人:卢佩伟,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孟祥光,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乐鹏,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科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迎迎诉被告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谢迎迎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迎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迎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迎迎负担。

审 判 长  寇学年

代理

审判员  徐 俊

人民陪审员  赵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