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255号原告李勤生,男,汉族,1979年6月27日出生,住址广西临桂县。委托代理人张斌,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志敏,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祖亮,男,汉族,1979年6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张向阳,男,汉族,1971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广西临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勤生被告梁祖亮、张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梁祖亮、张向阳名下价值171928.2元财产,并由原告提供银行存款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提供了足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梁祖亮、张向阳名下价值171928.2元财产;
二、冻结原告李勤生名下用于担保的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账号62×××56内存款171928.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雷 桂 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卓灵(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