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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255号

李勤生与梁祖亮、张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20-06-24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勤生;梁祖亮;张向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255号原告李勤生,男,汉族,1979年6月27日出生,住址广西临桂县。委托代理人张斌,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志敏,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祖亮,男,汉族,1979年6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张向阳,男,汉族,1971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广西临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勤生被告梁祖亮、张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梁祖亮、张向阳名下价值171928.2元财产,并由原告提供银行存款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提供了足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梁祖亮、张向阳名下价值171928.2元财产;

二、冻结原告李勤生名下用于担保的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账号62×××56内存款171928.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雷  桂  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卓灵(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