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6执71-1号

李爱卿等与淄博周村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爱卿,杨友海,淄博周村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71-1号

申请执行人:李爱卿,汉族,淄博市张店区。

申请执行人:杨友海,汉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淄博周村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仲裁委员会(2015)淄仲裁字第418号裁决书和申请执行人李爱卿、杨友海的申请,于2016年1月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爱卿与被执行人淄博周村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仲裁委员会(2015)淄仲裁字第418号裁决书全部履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张晓军执行员  曹明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