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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4民初84号

唐金根与邓九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21-02-23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金根;邓九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0824民初84号原告唐金根,男,195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邓九根,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唐金根与被告邓九根系生意往来关系。2014年下半年开始,被告邓九根多次向原告唐金根经营的煤干石场赊购煤干渣,期间,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2015年2月16日,双方经结算,被告邓九根尚欠原告唐金根货款合计10000元,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欠据载明:今欠到沂江某某石场煤干渣款合计币壹万元整。对该欠款,原告唐金根多次向被告邓九根催付,但被告一直未予给付。为此,特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付煤干渣欠款合计1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邓九根同意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所欠原告唐金根货款10000元,原告唐金根对此表示同意;

二、双方无其他异议;

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唐金根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陈建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振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