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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1083-2号

李新花诉被告尹长刚、孙祥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新花,尹长刚,孙祥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1083-2号原告李新花,女,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尹长刚,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被告孙祥元,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花诉被告尹长刚、孙祥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扣押被告尹长刚驾驶的鲁VQD***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原告同意被告交纳保证金6000元后将对该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允许其使用。被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交纳保证金6000元,请求将该车的财产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被告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对鲁V6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建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孝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