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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终字第02839号

刘树红与连云港市龙霖置业有限公司、于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刘树红,连云港市龙霖置业有限公司,刘树标,于飞,刘树东,刘树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28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树红。委托代理人陈士勇,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龙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南京东路商业步行街5栋。法定代表人吉佳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立山,灌云县四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树标。委托代理人李华成,灌云县四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于飞。原审第三人刘树东。原审第三人刘树梅。

上诉人刘树红因与上诉人连云港市龙霖置业有限公司、刘树标、原审被告于飞、原审第三人刘树东、刘树梅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杨民初字第0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杨民初字第00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灌云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回。(连云港市龙霖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6855元,刘树标已预交8626元)。

审 判 长  童 衡

审 判 员  赵 玫

代理

审判员  朱培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夏五一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依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