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803民初189号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03民初189号原告李某,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赵某,女,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市霞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华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免交申请,故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洪华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小凤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