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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382号

司德良与程广增、宋凤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司德良,程广增,宋凤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382号

原告:司德良,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程广增,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宋凤莲,女,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德良诉被告程广增、宋凤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司德良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广增、宋凤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司德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德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司德良负担。审判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占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