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382号
原告:司德良,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程广增,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宋凤莲,女,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德良诉被告程广增、宋凤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司德良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广增、宋凤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司德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德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司德良负担。审判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占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