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03执保00038之5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胡雪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胡雪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保00038之5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被

申请人:胡雪萍,女,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雪萍银行存款357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华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