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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执字第2187号

靖国亮与左江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靖国亮,左江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2187号申请执行人靖国亮。被执行人左江云。靖国亮与左江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淮法民初字第05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左江云返还靖国亮借款6万元,于2015年8月30日、同年12月30日、2016年4月30日前分别返还2万元;如左江云不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左江云同意靖国亮就剩余的标的一次性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承担违约金3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左江云负担。靖国亮因左江云未履行还款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左江云因欠外债较多,无一次性偿还能力,无固定收入,除本院已查封的住房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向房产、车辆登记机构和银行、证券等单位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协助查封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法民初字第05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滕建平

审判员  陈爱明

审判员  陈国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龚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