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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3执10号

周学存与富源牧业衡水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学存,富源牧业衡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3执10号申请执行人周学存。被执行人富源牧业衡水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周学存与富源牧业衡水有限责任公司为工伤赔偿纠纷一案,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周学存与富源牧业衡水有限责任公司为工伤赔偿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正国

审判员  刘海龙

审判员  殷 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麻智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