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99号
申请人:时英龙,男,汉族,1969年12月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蒋业荣,男,汉族,1965年10月21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4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蒋业荣银行存款5172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 东 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傅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