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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199号

时英龙与蒋业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时英龙,蒋业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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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99号

申请人:时英龙,男,汉族,1969年12月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蒋业荣,男,汉族,1965年10月21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4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蒋业荣银行存款5172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 东 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傅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