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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执字第633号

刘素梅与刘穆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6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素梅,刘穆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633号申请执行人刘素梅,女,1949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穆云,男,194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刘素梅与刘穆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武法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素梅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刘穆云的财产及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目前暂无执行能力。待日后发现刘穆云有财产线索,申请人则可以随时依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法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光

审判员 唐 剑

审判员 戴文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艳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