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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民初139号

张家口市恒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翟某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典当纠纷
当事人
张家口市恒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翟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139号原告张家口市恒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皇城桥南街10号2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被告翟某。

原告张家口市恒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翟某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联系到被告,本院通知原告提供被告新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详细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使本院无法完成应诉等相关手续的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家口市恒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菅子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牛媛媛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