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景刑初字第163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正武,男,1969年2月2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景东县人,居住于景东县。因本案,2015年7月20日被景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景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刑诉[2015]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正武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正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景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初,被告人李正武携带锄头及手锯,连续四天进入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打扇片场、大中山、鸡冠山箐三个地点,采用锄头刨根,再用手锯断头、断总根保留须根的方式采挖得野茶树26株,并将上述野茶树移栽至其家房后的地里。经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正武采挖移栽的类野茶树系山茶科山茶属的(野生型)普洱茶,属国家Ⅱ级保护植物。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正武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野茶树),共计26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正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初,被告人李正武在明知野生型普洱茶树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的情形下,携带锄头及手锯,四次进入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打扇片场、大中山、鸡冠山箐山林内,用锄头刨根,手锯断头、断总根保留须根的方式采挖26株野生型普洱茶树,移植至其家房后的地里。上述事实,有经法定程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正武出生日期等个人基本信息,其无违法犯罪记录;2、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证实2015年6月8日,景东县森林公安局哀牢山自然保护区派出所接到刘某某电话报案称,景东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花山管理站工作人员在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花山辖区巡逻时发现有野茶树被采挖移栽的情况,请派出所前往调查。2015年7月20日被告人李正武被传唤到景东县森林公安局;3、证人钟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李正武的妻子。2015年6月份,李正武连续4天携带锄头和锯子到哀牢山自然保护区挖回来26株野茶树,种在自家房背后地里。李正武知道野茶树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4、证人吴某、李某1、李某2、李某3的证言,证实看见李正武家地里新种植了20多株野茶树;5、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景东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花山管理站站长。2015年6月2日其辖区芦山村的护林员反映,芦山辖区的野茶树有被移栽采挖的现象。其交代加强巡护,围堵进入保护区的人员。6月8日其将情况向局领导汇报,局领导向保护区派出所报案;6、证人李某4、钟某1、李某5的证言,证实三证人是哀牢山自然保护区护林员。2015年6月1、2日,三人巡山时发现李某5辖区的树大门、破强印、阳台木处、茶坝箐,钟某1辖区茶树凹子、大梁山、鸡冠箐、大中山,李某4辖区的打扇片场脚、鸡冠山箐脚、大中山有野茶树被采挖移栽的情况,后向魏某汇报。保护区的护林员平时做以下宣传工作:个别口头宣传,在进入保护区的路口设置宣传牌宣传,每家每户发放宣传单,悬挂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标语;7、被告人李正武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6月初,其携带锄头和手锯4次进入景东县境内的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打扇片场、大中山、鸡冠山箐三个地点,采用锄头刨根,再用手锯断头、断总根保留须根的方式采挖得野茶树26株,并将上述野茶树移栽至景东县花山镇芦山村外芦山小组自家房背后地内。其清楚野茶树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侦查人员对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09-113号界桩野茶树被采挖移植的情况进行勘察,勘察出有采挖坑洞420个;9、现场勘验笔录、李正武种植野茶树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正武种植野茶树的现场位于景东县花山镇芦山村外芦山小组李正武家酸枣果树地内,现场新种植有20株大小不一的野茶树;10、景东县花山镇林业服务中心权属证明、云南哀牢山、无量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景东管理站权属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正武采挖野茶树的地点为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09-113号界桩范围核心区内,林地、林木权属国有,被告人李正武种植野茶树的地点为景东县花山镇芦山村外芦山小组,地类为有林地;11、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2015]木检字第20、61号木材鉴定意见书,证实侦查机关依法提取李正武采挖移栽的26株野茶树样品,经鉴定,检材系山茶科山茶属的(野生型)普洱茶,属国家Ⅱ级保护植物;1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处理清单,证实景东县森林公安局向李正武扣押锄头一把,手锯一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正武违反国家林业管理制度,采取切除枝干的方法移植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其行为毁坏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植株、植株生长和破坏了植株生长环境,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本院不予确认。被告人李正武毁坏自然保护区内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正武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本院酌情给予其从轻处罚,并给予其宣告缓刑。本院为打击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保护珍稀植物资源,根据被告人李正武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正武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七千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立即缴纳。如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李正武移植的26株野生型普洱茶树予以没收,由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无量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景东管理局处理。
三、被告人李正武犯罪使用的一把锄头、一把手锯予以没收,由景东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曾宏波
审判员 苏永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