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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初57号

龙剑魂与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当事人
龙剑魂,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初57号原告龙剑魂,女,1975年1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厉健,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启元,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迎建,董事长。

原告龙剑魂与被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杜卫红担任

审判长,法官朱英俊、邵普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龙剑魂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龙剑魂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剑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龙剑魂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杜卫红

代理

审判员  朱英俊

代理

审判员  邵 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康 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