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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4民初31号

芦金华与于希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芦金华,于希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初31号原告芦金华,女,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庆安县。被告于希朋,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庆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芦金华与被告于希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芦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芦金华负担。

审判员  王庆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