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终2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臣。上诉人(原审被告)葛继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宏宇。上诉人杨臣、葛继宗与被上诉人王宏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广民初字第2146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杨臣、葛继宗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杨臣、葛继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欣
审 判 员 叶振平
代理
审判员 李成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