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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民终291号

王宏宇与杨臣、葛继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臣,葛继宗,王宏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终2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臣。上诉人(原审被告)葛继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宏宇。上诉人杨臣、葛继宗与被上诉人王宏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广民初字第2146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杨臣、葛继宗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杨臣、葛继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欣

审 判 员  叶振平

代理

审判员  李成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