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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执字第677号

陈舜芝与周丹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舜芝;周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677号申请执行人陈舜芝,女,194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周丹,女,1979年8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6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周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丹钱款人民币2002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变价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伟忠

审判员  金佩珏

审判员  汪 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海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