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189号原告周某,女,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贺某,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贺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一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利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