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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民初189号

周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贺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189号原告周某,女,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贺某,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贺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一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利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