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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执恢70号

车晓丽申请执行阜阳某某总厂集资款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车晓丽,阜阳**总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恢70号

申请执行人:车晓丽,女,1978年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巩店镇。

被执行人:阜阳**总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车晓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阜阳**总厂集资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07)东民一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海滨

审 判 员  邢凤跃

代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