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794号原告大庆市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组织机构代码33326780-3。法定代表人仇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乃明,该公司员工。被告薛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薛某某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热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热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庆市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庆市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志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